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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点击量:489
本文摘要: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公布《关于改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以下全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实施。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公布《关于改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以下全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实施。为此,环境保护部政法司主要负责人就《条例》展开了理解。问:《条例》改动的背景是什么?问: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同日实施。
《条例》实行将近二十年,对秉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用于的“三同时”制度,预防环境污染,增加生态毁坏,充分发挥了最重要起到。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核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明确提出了简政放权,增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责任等新的拒绝。现行《条例》已无法符合实际必须,暴露出较多问题,亟需改动完备。
主要还包括:一是有关竣工验收、试生产、环评前置审核等条款,已与新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上位法不完全一致,二是有关环评审核的内容与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拒绝不相适应,与环境管理转型拒绝不存在较小差距。问:《条例》改动的主要依据是什么?问:本次《条例》改动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依据:一是上位法。201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会通过改动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评审核与企业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体制,中止行业预审,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核制改回备案制,增大了对“并未批先辟”的惩处等。
2014年新的改动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新的改动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皆移除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上述这些上位法中早已改动的内容,是本次《条例》改动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是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一系列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拒绝改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增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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